国内首判AI著作侵权,法院支持创作者有AI图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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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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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仍有问题悬而未决

广告圈头条(ID:topadquan)独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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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火了一年多了,这期间有很多人通过AI创作了相关作品,有些还与品牌联动成功出街,实现了变现。 而使用AI创作的人总会思考一个问题, 通过AI制作的内容,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能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答案。在“生成式AI第一案”的判决中,在现有的技术背景下, 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今年2月24日,原告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相关图片,并将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上。

3月2日,被告使用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图片,截去了原告署名水印。

据此,原告认为己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受侵犯,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一纠纷立案,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11月27日一审判决:被告须在涉案百家号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尽管案值不高,但本案的判决书却长达26页。

其中,原告解释如何利用Stable Diffuision进行“以文生图”的步骤就占了十多页页,其认为自己的作品拥有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Stable Diffuision模型的选择和选取、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的输入、相关生成参数。

而被告称:自己通过网络检索获取涉案图片,用作原创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配图,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涉案照片的水印情况。自己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综合原告举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规定,即:

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侵权认定。但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纠纷,仍然在继续,而本次判例能否为后续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尚未有定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采访时就提出了相关质疑:“本案实质是把提示词作为表达进行的保护,表达既然受保护,那人工智能软件或服务对相同表达的输出就应当有一致性。但是如果将本案涉案的提示词输入任何不同的人工智能软件服务,如Midjourney或百度文心一言,则会得到不同的图片,按本案确立的规则也应当受到保护。那么问题来了,相同的表达应该对应的是相同的作品,同一个作为提示词的表达,怎么会对应很多个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同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特别说明:虽然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本案中原告以“AI插画”标注,法院予以肯定。

对于AI创作者来说,是否能够享有AIGC作品著作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还有待定夺,但可以确认的是,发布作品需要明确标注使用AI技术,这一点是相关创作者必须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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